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02民初315号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
被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5元。
审判员 杨明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