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2593号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1月3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9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被告主动归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