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4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中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佳。
原审被告:***,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被告: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湛
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