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4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东庆街2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东方棕南海健康温泉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
负责人:**。
上诉人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粤0104民初17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称本案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广美建筑装饰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