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撤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园路223号。
负责人:公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磊,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原告):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应用科学城A座6楼。
法定代表人:仇成永,董事长。
被告(原审被告):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清河南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韩殿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市中支行)因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与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澳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1311民初7711号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市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磊、杜康以及被告创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仇成永、美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市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分行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城区支行)与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美澳公司、山东森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临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康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8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美澳公司、森信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美澳公司、森信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康源公司追偿。2009年3月10日,临沂中院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农业银行申请查封了美澳公司所有的位于罗庄区中楷信乐购城10号楼38套房产,并已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农业银行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临沂中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才得知创联公司以美澳公司为被告诉至罗庄区人民法院,要求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美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创联公司工程款10641668.48元及利息(利息以10641668.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8日按年息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创联公司在工程款价款10641668.48元的范围内对清水湾项目10#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创联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严重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美澳公司辩称,一、(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案件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创联公司与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答辩人与创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山东美澳清水湾项目10#楼水电暖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清水湾花园10#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创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21年11月完成结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并扣除已支付工程款,答辩人应向创联公司支付10641668.48元。创联公司于双方结算审核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结果未损害原告的民事权益。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答辩人依据此法律规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保护。另外,答辩人作为一家持续健康经营的企业,目前并不存在经营异常,在此情形下,即便创联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造成涉案工程拍卖后的价款无法足额满足原告的抵押权金额,原告也可以继续就不足部分继续执行答辩人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第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供判决书内容错误且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本案所涉生效判决书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判决结果未对原告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创联公司辩称,没有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6月6日,农业银行城区支行因与康源公司、美澳公司、森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临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源公司偿还农业银行城区支行借款830万元及利息,美澳公司、森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农业银行城区支行于2009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临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美澳公司开发的位于罗庄区中楷信乐购城10号楼房产38套。2021年11月10日,农业银行城区支行提交拍卖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美澳公司所有的位于罗庄区中楷信乐购城10号楼共计32套房产。
2021年1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创联公司诉美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澳公司支付创联公司工程款10641668.48元及利息,且创联公司在工程价款10641668.48元的范围内对清水湾项目10#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创联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21)鲁1311执3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执恢52号案件中处置的美澳公司的清水湾项目10#楼建筑物价款中创联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0641668.48元。
2021年12月31日,原告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鲁1311执32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后,得知创联公司要求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认为(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诉至法院。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城区支行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农业银行市中支行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即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本院(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应予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是对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上述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农业银行市中支行的申请于2009年3月10日申请查封了美澳公司所有的位于罗庄区中楷信乐购城10#楼38套房产,并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拍卖中楷信乐购城10#楼32套房产。创联公司与美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判决创联公司在工程价款10641668.48元的范围内对中楷信乐购城10#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影响到了农业银行市中支行的权益。因农业银行市中支行不是创联公司诉美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农业银行市中支行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11执328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期间。故原告农业银行市中支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工程中楷信乐购城10#楼的竣工时间应为2017年9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创联公司在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在美澳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中楷信乐购城10#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创联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超过了当时规定的法定期限。被告美澳公司主张其与创联公司于2021年11月完成结算,应当以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创联公司主张的中楷信乐购城10#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存在错误,亦损害了农业银行市中支行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故本院对(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原告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10641668.48元的范围内对清水湾项目10#楼(现在的名称是中楷信乐购城10#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鲁1311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立宇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田 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