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建六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审查不清,认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明显错误,从而导致适用错误的法律依据进行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因为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上诉人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一审中诉请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不是不动产纠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建筑物所在地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