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2244号之一
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四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张辉,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瀚龙,男,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定勋,男,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已预交35138元,由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5113元。
审 判 长 王卓雅
审 判 员 申晓娜
审 判 员 王 格
二O二0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