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瞿俊峰、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86号
申请人:瞿俊峰,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869597792。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
被申请人:赵战勇,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瞿俊峰与被申请人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赵战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瞿俊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大鹏公司、赵战勇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瞿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战勇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战勇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