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履 行 长 期 和 解 协 议 通 知 书
(2023)陕0581执333号
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与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经双方确认,被告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工程款1150000元,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于2022年9月2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350000元。如被告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付款,则应立即向原告付清下余全部款项。二、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