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8695977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鹏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