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81民初7705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生于1981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临渭区西南路恒昌花园*号楼*单元*楼*户。
被告:***,女,生于1981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临渭区西南路恒昌花园*号楼*单元*楼*户。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57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男,生于1957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四龙。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消防工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鹏消防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期租金767826.27元及相应利息161851.77元,未到期租金824137.2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龙、大鹏消防工程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律师费650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日、2015年3月26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CNTJ-GY/20140702SX010372、CNTJ-GY/20150326SX010102的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使用山东大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219.85万元,由***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并由被告*四龙、大鹏消防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在支付款后,剩余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月支付。之后,**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租金767826.27元及相应利息161851.77元,未到期租金824137.29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是伪造的,合同中最后面落款处的签名是**所签,合同中其他的**的签名均不是**所签。而且,合同是在渭南签的,也不是在章丘。担保合同是我签名,我公司盖章。配偶承诺书是***签的。但是**本人未收到租赁物,是原告的销售员把四台机子发到延安,现在机子由原告已收回。而且我方已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共计1168048.4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编号为CNTJ-GY/20140702SX010372《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终端客户购买订单5份,证实原告与**以融资??赁的方式,通过原告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升降机7台、标准节118节、QTZ6010塔机1台、塔机标准节9节。承租人为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签名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5份,证实被告**已接收租赁物。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证实被告*四龙、大鹏消防工程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签订的配偶承诺书1份,证实其与承租人**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首付款明细及支付表》8份,证明被告的融资额、首付款、手续费、租赁期限、每期租金、设备总价款等情况,并按期还款。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首付款,逾期租金截止至2016年11月9日,被告实还租金为786559.93元。但自2015年12月5日,未再按期付款,逾期租金共计701890.4元,未到期租金为107895.06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按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总计15393元。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编号为CNTJ-GY/20150326SX010102《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终端客户购买订单1份,证实原告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通过原告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1台,金额为196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签名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1份,证实被告**已接收租赁物。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证实被告*四龙、大鹏消防工程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签订的配偶承诺书1份,证实其与承租人**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首付款明细及支付表》1份,证明被告的融资额、首付款、手续费、租赁期限、每期租金、设备总价款等情况,提交银行??动转帐授权书1份,证实被告授权原告从期账户中扣划租金的情况。被告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并按《首付款明细及支付表》按期还款,截止至2016年11月9日,被告实还租金41959.19元。自2015年12月15日未再按期付款,逾期租金共计65935.87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共计15393元;未到期租金是107895.06元。被告对上述情况均有异议,主张合同签订地不在章丘,在渭南,并提交劳工合同一份予以证实**合同签订时不在章丘。对被告这一主张,被告已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上诉,两级法院均认为我院具有管辖权,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已处理的程序问题本院不再涉及。被告主张合同中**及其担保人的签名,除最后落款处是他们自己的签名外,合同内容中的签名均不是他们自己的签名,并主张被告只是见了合同最后一页,其他内容均不清楚。经审查,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内容部分无需被告亲自签名,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不可能在不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名,这与常理不符。其在合同最后落款处的签名真实有效。被告主张已还款1168048.49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清单1份,证实2016年10月20日曾支付原告业务员*其广2万元租赁费,经原告质证,并核实相关证据,原告提交2份对账单中,对该笔款项已做了相应的扣除,在0102-1对账单中,显示2016年10月20日实还租金5994.17元,在0372对账单中,显示2016年10月20日实还2笔租金,分别为8608.59元、5397.24元,上述三笔租金是对被告交纳2万元的拆分。故,对该笔款项原告无异议,已在已还租金当中予以减除,本次诉讼标的与该笔还款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65000元,未提交收费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收费的依据,???对其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承租原告机械设备,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编号CNTJ-GY/20140702SX010372《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终端客户购买订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对帐单显示:截止2016年12月15日,共欠原告所诉逾期租金767826.27元、逾期利息161851.77元;未到期租金824137.29元。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9份《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及对账单2份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被告赵四龙、大鹏消防工程公司对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配偶承诺书》,***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767826.2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的逾期利息161851.77元。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剩余租金824137.29元。
四、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宁凡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