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3268号
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居民。
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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