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某某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828号
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依林园小区1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万泉街丰盛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17621.81元银行存款。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173403390251277××××。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7621.81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1608元,由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