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5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依林园小区1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丽,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05月20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万泉街丰盛东路。 法定代表人:苏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 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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