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某某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依林园小区1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05月20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万泉街丰盛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