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康健医院、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2173号 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渭南康健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康健医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