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大鹏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陕0502执3741号 刘某: 本院于2025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立即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执行指挥中心联系电话:XXX 本院地址: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69号邮编:714000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5)陕0502执3741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某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