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20085号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望城花园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张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梅,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鑫,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B5路A幢29层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8158T。
法定代表人:左继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特别授权),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江,男,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吴秀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梅、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蒋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七星关区狗跳岩水库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在解除施工合同后起七日内撤离施工现场;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实施“七星关区狗跳岩水库工程”,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于2019年6月18日开标确定中标单位。2019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被告为中标人。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8日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了《七星关区狗跳岩水库工程施工合同》(全文引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6373093.50元,工期为660日历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合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通用条款1.8款);发包人或监理人将对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在现场出勤率每月不低于22天,每天不低于8小时。合同签订后,经过前期的施工准备,涉案工程于2020年9月18日由监理单位正式签发合项目开工批复正式开工。开工至今,被告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七星关区狗跳岩水库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将其应承担的工程建设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他人施工。同时,被告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等涉案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从未到过施工现开展工作,施工现场杂乱无序,现场实际在岗人员对整改通知所要求的事项不理睬、不执行;被告也未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的施工进度表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从正式开工日至今,被告断断续续施工,长期处于停工状态,整个项目至今仍处于两岸边坡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阶段,工期严重滞后,已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七星关区狗跳岩水库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元,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