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716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B5路A幢29层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8158T。
法定代表人:左继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江,男,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望城花园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72034074N。
法定代表人:张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梅,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鑫,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利发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和解过程中,因相关证据还在收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75288元,减半收取37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秀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万 文
人民陪审员 向云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