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7268号
原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B5路A幢29层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8158T。
法定代表人:左继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特别授权),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永,系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贵州世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山路景碧园小区第二网络20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0BBKT87。
法定代表人:吴妍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贵州世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相关证据还在收集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00元,减半收取计395.50元,由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