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7927号
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顶效镇开发大道旁(张学明的个人商住综合楼一楼)。
负责人:冉佰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芳,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澳城)A幢29层02、03号。
法定代表人:左继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支付保险费149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因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黔2301执7927号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16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毕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等银行有28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1228242.50元不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2022年8月2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另案[(2021)黔2301执6901号]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2700元至本院账户后转付另案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无网络资金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向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澳城)A幢29层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8158T,法定代表人:左继凤),无证券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车险2份,累计纳税保费分别为1957元、791元,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保人。因上述保险均为非收益性保险,故均无法提取。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的方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其财产情况,经反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继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悬赏公告,悬赏金额为执行到位标的的5%,期限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申请本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2021年12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龙试验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建芳。吴建芳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20万余元,本院已依法另案划拨后转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但不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主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51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20万余元,本院已依法另案划拨后转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151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郎太平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环
书 记 员  唐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