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204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常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梦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华,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丰县开发区电动车研发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虞定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煌慧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200000元。2021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4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49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      科
人民陪审员  秦   宪   忠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欣爽书记员刘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