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宇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宇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9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宇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502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赖莹莹

执行员  林乐煌

执行员  温 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琸滢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