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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闽0503行初33号
原告曾伟斌,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4003823512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福建省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5612845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斌不服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曾伟斌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伟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伟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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