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舟山姚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方金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能军,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三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山姚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姚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衢州三众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姚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三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姚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衢州三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杨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彭六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