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167号
申请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吕金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46号景泰名苑3幢1单元9层109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5698982XR。
法定代表人:张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与被告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兆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雅筑公司价值38万元的财产,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兆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雅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雅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殷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