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67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与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167号之一
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吕金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46号景泰名苑3幢1单元9层109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5698982XR。
法定代表人:张忠勇。
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与被告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兆盛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兆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节***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70元,由兆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尤峥峥
书记员殷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