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尼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照,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商洛市山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580794926T。
法定代表人:郝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尼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咸阳市秦都区建设小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JJRXR。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46号景泰名苑第3幢1单元9层109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5698982XR。
法定代表人:张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杨鸿、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尼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尼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尼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尼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雅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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