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2民初535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路565号聚智置业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890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339054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顺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晋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晋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