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511号
原告:**猛,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4#楼20层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6657269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猛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猛负担。
审 判 员 郭泽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