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124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庭。
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汪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庭移送的***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