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旭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5772593B。
法定代表人:汪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旭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安徽旭达建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旭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94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