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2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5772593B。
法定代表人:汪树。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住安徽省铜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委托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皖KGD××××),因该车辆存放地址不明确,暂时无法予以扣押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0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