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5772593B。

法定代表人:汪树。

被执行人:汪树,男,196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陈翠珍,女,1965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汪树、陈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汪树、陈翠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汪树价值7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