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