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4939号
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57910D。
被申请人:营口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通惠路10丁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675837***G。
被申请人:贵州永泰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物流新城园区工程机械市场贵州开源大厦A座1号综合办公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084948A。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颜兵,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彝族。
被申请人:贵州华泰信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物流新城园区工程机械市场贵州开源大厦A座3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563874451。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泰行机电有限公司、**、颜兵、***、贵州华泰信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318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一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一宗;
二、查封被申请人x(详见查封清单);
三、冻结被申请人x在x银行的存款x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