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4财保209号
申请人:**,女,1984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402020029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02101990G,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