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560号
原告:徐州**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路3号同福大厦4-1-108。
法定代表人:孙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工业园区9-6号。
法定代表人:秦西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