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98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19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2,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2,54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