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98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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