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881财保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X09829122U。
法定代表人:姜赢,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一区1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3146665K。
法定代表人:祝江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0881财保4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的工业用地【*(2017)江山不动产权第0011776号】在价值3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被保全人*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供价值35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江某支行账户(账号:19×××29)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江山支行账户(账号:19×××29),冻结金额350000元,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赢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的工业用地【*(2017)江山不动产权第0011776号】在价值35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芸
书记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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