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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035号
原告:浙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凝秀北路**华达峰景大厦**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3146665K。
法定代表人:祝江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3928395P。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