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丁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丁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曾中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江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江山市丁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江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曾中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丁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中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山市丁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丁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江山市丁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仲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柴X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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