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镇。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昌镇。
上诉人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2020)辽1422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本案应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于2014年3月至2019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332元,共支付12个月15984元;***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纠纷经仲裁处理后,双方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昌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0)辽14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故对同一纠纷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建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建劳人仲案字(2020)第23-2号裁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昌县人民法院分别就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一案作出(2020)辽1422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就***诉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作出(2020)辽14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裁定驳回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程序错误,本院指令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应就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后分别提起的诉讼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原告(并案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告(并案原告),两案号可在一份判决中并列列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指令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俊芬
审判员  牛广兴
审判员  焦 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时玉明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