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民特5号
申请人: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佰厚,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昌县。
申请人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2020年9月21日,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瞳
审判员 李春学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敬伟
书记员王田芃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