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恒鑫建设有限公司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恒鑫建设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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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杨鹤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恒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三旗港村木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05682322。
法定代表人:毛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恒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74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当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与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744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岳阳恒鑫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临湘市长安河沿线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在临湘市,故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与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陈玉香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