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02民初6257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刘盛海,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7.6万元);2、判令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追讨债务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开具保函的保费1800元;3、判令被告***对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30天,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月利率为3.6%,被告***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2年;2016年2月5日,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月利率为4.5%,被告***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2年;借条上还约定,若逾期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开具保函的保费等费用;发生纠纷由芗城区法院处理。上述借款原告按照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转入借款人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6×××400,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漳浦支行),2016年2月1日转入50万元,2016年2月5日转入30万元,合计转款金额为80万元。2017年9月11日,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变更为刘盛海;被告***是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83.33%的股权。借款到期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已经违约,一直拖欠利息未付,并且被告故意回避原告拒不偿还债务。原告以同意为被告减免利息,将月利率降至月息3%以内作为交换条件,俩被告才同意与原告进行结算。俩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记载:“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借款50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向***借款30万元。经双方结算,截止2017年8月1日,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80万元(之前归还的利息双方经过结算按月利息3%计算,只够交到2017年7月份,2017年8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因借款人无法按原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要求给予还款宽限期贰年。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至宽限期满后三年。在宽限期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被告再次违约。2017年9月4日,两被告再次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记载:“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借款50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向***借款30万元。经双方结算,截止2017年8月1日,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80万元。因借款人无法按原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要求给予还款宽限期。承诺人承诺分别于2017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和2018年1月份每月还款10万元本金,如遇9月份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累计至10月一并还清20万元,如遇9月份和10月份都没按时还款,不允许累计至11月份。如遇11月份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累计至12月一并还清20万元。如遇到2018年1月份无法达到承诺要求,不允许累计至2018年2月份。承诺人承诺按以上上述还款,如无法达到承诺要求,承诺人除承担原借款条利息外,还需承担上述承诺未还款部分的百分之五违约金。以上承诺约定前提是借款人按时交纳利息的前提下有效。在宽限期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原告要求在承诺书中附加条件,若被告未按承诺还款,要求恢复原借条的利率,且要求再加付5%的违约金。借款人还是再次违约,没有按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综上,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016年2月1日,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摘要):“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叁拾天,自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3.6%。本借款人自愿以个人及公司所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担保方愿意以个人所有资产及公司所有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二年。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担保人如涉及诉讼或出现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担保人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形,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若逾期未全部还清借款,本人(公司)以及担保方对未还部分愿意按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债权人为追债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证费、律师费、申请诉讼保全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具保函的保费、手续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提交签订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签字之日本人已收到借款协议书项下的款项。担保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签名: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提供人:***。身份证号码:。签订地:漳州市芗城区。借款日期:2016年2月1日。”。该《借条》还附有《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名称》,指定账户名称: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6×××40。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漳浦支行。借款人确认签字: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并加盖“***印”的印章。2016年2月5日,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摘要):“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叁拾天,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5%。本借款人自愿以个人及公司所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担保方愿意以个人所有资产及公司所有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二年。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担保人如涉及诉讼或出现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担保人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形,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若逾期未全部还清借款,本人(公司)以及担保方对未还部分愿意按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债权人为追债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证费、律师费、申请诉讼保全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具保函的保费、手续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提交签订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签字之日本人已收到借款协议书项下的款项。担保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提供人:***。身份证号码:。签订地:漳州市芗城区。借款日期:2016年2月5日。”。该《借条》还附有《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名称》,指定账户名称: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6×××40。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漳浦支行。借款人确认签字: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并加盖“***印”的印章。上述借款原告按照借款人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指定,于2016年2月2日银行转账转入50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于2016年2月5日银行转账转入30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催讨,二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还款承诺书》载明(摘要):“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借款伍拾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向***借款叁拾万元。经双方结算,截止2017年8月1日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捌拾万元。因借款人无法按原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要求给予还款宽限期贰年。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至宽限期满后叁年。备注:在宽限期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承诺人(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人(担保人)签字:***。时间:2017年8月2日”。2017年9月4日,二被告又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还款承诺书》载明(摘要):“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借款伍拾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向***借款叁拾万元。经双方结算,截止2017年8月1日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捌拾万元。因借款人无法按原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要求给予还款宽限期。承诺人承诺分别于2017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和2018年1月份每月还款10万元本金,如遇到9月份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累计至10月一并还清20万元,如果9月份和10月份都没按时还款,不允许累计至11月份。如遇到11月份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累计至12月一并还清20万元。如遇到2018年1月份无法达到承诺要求,不允许累计至2018年2月份。承诺人承诺按以上上述还款,如无法达到承诺要求,承诺人除承担原借款条利息外,还需承担上述承诺未还款部分的百分五违约金。以上承诺约定前提是借款人按时交纳利息的前提下有效。备注:在宽限期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承诺人(借款人):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人(担保人)签字:***。时间: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11日,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刘盛海;现被告***仍为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83.33%的股权。《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2018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87800元,并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2018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闽0602民初6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9878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期满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原告为此支出财产保全担保费1834.95元。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名称》两份、《兴业银行汇款单》两张、《还款承诺书》两份、委托合同和发票各一份、保函的合同和发票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兴业银行汇款单》及《还款承诺书》等为证,可据此予以认定,该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应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原告此诉讼请求,有《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为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自愿对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又根据本案《借条》的约定,两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1834.95元和律师费10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8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依法有据,又未超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提出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2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18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盛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志忠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蓝楚楚
书 记 员  彭紫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