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658号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永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洋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301元,由原告南洋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