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

何计鲁、周飞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980号
原告:何计鲁,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飞俞,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魏贤猛,男,42岁,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
法定代表人:陈保方,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彭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计鲁与被告周飞俞、魏贤猛、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计鲁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计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计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何计鲁负担。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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