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934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彭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沂市高流中学,,住所地新沂市高流街
负责人:张志诚,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熙宝与被告***、江苏龙湖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高流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方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