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7514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2862191Q。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与被告重庆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8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马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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